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理论研究

来源:赵新颖 作者:赵新颖 人气: 时间:2012-12-12
摘要:一、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形态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世界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很小,约为1%至2%的大企业;二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极高、数量极大但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形态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世界各国,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企业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很小,约为1%至2%的大企业;二是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例极高、数量极大但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企业。[1]这些中小企业占据了企业总数的绝大部分,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并创造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各国中小企业产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在不断增长,为各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并且,相对于大企业而言,这些中小企业善于克服经济不景气带来的影响,显示出特有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中小企业作为一个相对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即使在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产业部门也会有不同的标准。

美国的学者从企业规模上划分,大多把企业划分为“大企业”(large business)和“小企业”(small business)两种企业形式。一般不使用“中型企业”(medium-sized business)这个概念。其实,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的文献中,把美国的“小企业” (small business)等同于一般国家的“中型企业”(medium-sized business)的概念。美国对于小企业的法律上的界定出自于1953年颁布并于2001年12月21日最新修订的《小企业法》。该法第三章“小企业定义,标准及各类特别照顾的小企业界定”中规定,“凡是独立所有和独立经营,并在其经营领域下不占支配地位的企业均属小企业”。此外,为了便于界定小企业的范围,该法还赋予小企业管理局长采用雇员数量和营业额等其他量化标准的权力。小企业管理局最常使用的量化标准包括年销售额(annual sales)或年收入额(annual receipts)和雇员数量(number of employees)。这些量化指标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经常变化。

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界定也采用法律的形式。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第二条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做出了量化的规定:“根据本法确定作为国家政策对象的中小企业者,大致如下列各项所载。为有效地实现前条的目标,其政策适用范围在实施各项政策时作出规定。(1)以经营工业、矿业、运输业及其它行业(下项所载行业除外)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亿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2)以经营零售业或服务行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一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或以经营批发业为主,其资本额或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下的公司或经常使用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下的公司及个人。”此外,日本其他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指导法》等对采纳了上述对中小企业的定量的界定标准。同样,这些界定标准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英国没有对小企业的法律上的界定,而是由半官方的贸易委员会指定的皇家委员会拟定小企业的定义。1971年皇家委员会主席J.E.博尔顿提出了著名的博尔顿报告,他的定义是:“第一,从经济上的相互关系看,小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小的份额。第二,小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业主或合伙的部分业主以个人化方式管理,而不是通过正规的职能机构管理。第三,它不是大企业的一部分,而是独立的,因此,业主或经理的决策不受外部控制。”该报告还提出了对部分类型小企业界定的量化标准,“制造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上限为200人,建筑和采矿业小企业的从业人员数上限为25人;以营业额作为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小企业的上限。”

为了保证中小企业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欧共体委员会在1996年5月3日通过了《中小企业定义的建议》。根据该建议规定,中小企业是指:(1)雇佣人数少于250人;(2)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4亿欧洲货币单位,或者每年的资产负债平衡总量(balance-sheet total)不超过2.7亿欧洲货币单位;(3)遵循独立性原则。小企业是指:1)雇佣人数少于50人;2)每年的营业额不超过0.7亿欧洲货币单位;3)遵循独立性原则。该建议还对独立性原则作了具体说明,所谓独立企业是指那些有1/4或更多一点的资金或投票决定权不属于自己所有,而其余的属自己所有的企业,否则就不属于定义之中的小企业。但有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由上市的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或者公益社会团体投资者所投资的企业;另一种是资金的分配方式不可能由投资者决定的企业或企业公开声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企业。此外,中小企业只是一个相对于大企业的概念,考虑到欧共体经济条件的变化,该建议规定,欧共体委员会根据需要,从该建议实施起每隔四年,可以对其中的营业额和资产负债平衡总量的最高限额进行调整,以使欧共体关于中小企业的定义具有一定的适应性。[2]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和划分标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过几次大的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曾按固定资产价值划分企业规模;1962年改为按人员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划分:企业职工在3000人以上的为大型企业,500至3000人之间的为中型企业,500人以下的为小型企业。1978年,国家计委发布《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的规定》,把划分企业规模的标准改为“年综合生产能力”。1984年,国务院《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对中国非工业企业的规模按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生产经营能力创立了划分标准。1988年,对1978年标准进行修改和补充,重新发布了《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做了分别划分,将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类)、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类)和小型四类六档。当时中小企业一般指中二类和小型企业。1999年再次修改,将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作为主要考察指标: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类,其中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下、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此划分标准原则上包含了所有行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工业企业。[3]

我国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小企业的法律概念是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废止了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并且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次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标准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新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以下几点突破和亮点。
第一,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这次标准修订的重要突破,也是一大亮点就是参照一些国家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和微型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中型和小型企业的基础上,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标准的这一细分,不仅有利于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管理,也有利于使我国标准的类型更加完善,与世界主要国家对微型企业标准界定大体一致。

第二,标准的行业覆盖面广,基本涵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新标准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这些行业除金融业、教育、卫生、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基本涵盖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涉及到84个行业大类,362个行业中类和859个行业小类。

第三,指标选取注重灵活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新的标准结合行业的具体情况,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简化了指标。从原标准的3个简化为2个或1个。如工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用了从业人员、营业收入2个指标。建筑业采用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个指标。农林牧渔业采用经营总收入,居民服务、文化、体育等服务行业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二是不同行业指标有所不同,注意结合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如建筑业职工人数受项目或季节影响,人员变动起伏较大,新标准取消了原标准采用的职工人数指标,采用能够反映行业实际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指标。服务业从业人员能够较好反映其行业特点,因此绝大部分行业均采用从业人员的指标,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门类采用从业人员单个指标,等等。三是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便于实际操作。新标准指标由原标准的销售收入按现行财务要求统一为营业收入,同时由原来的三个指标减少到两个或一个指标,有利标准出台后的实施,有利于企业规模的认定,实际操作性更强。

第四,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参照执行范围。个体工商户具有特殊性,目前在法律上个体工商户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不是企业。但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且数量大、就业人数多。为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发挥其在解决社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参照新标准执行。[4]

可见,世界各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界定基本遵从定性界定和定量界定相结合的方式,只是根据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在具体的定量上有所区别。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界定标准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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