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知识问答

来源:广州国税局 作者:广州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3-09-06
摘要:纳税人权利知识问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声明:本知识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13、问:企业因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请问有哪些业务是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答:《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税务机关将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在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的同时,应及时跟进代办税务事项的办结情况,从根本上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十、陈述与申辩权
14、问: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企业能否在行政处罚执行前向税务机关进行解释申辩?
答: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陈述与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可以当场提出质疑,阐明意见。税务机关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一般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进行陈述、申辩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15、问:税务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证明的情况下对企业进行检查,企业可以拒绝税务人员的检查吗?
答: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人员必须依法行使税务检查权,不得擅自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为表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身份,税务人员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是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

纳税人请注意,如果出现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拒绝税务人员的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16、问: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企业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身利益?
答:税收法律救济权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其中,申请行政复议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例如:征税行为、行政许可、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等,可依法要求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保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纳税人请注意,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纳税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提醒您,如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问:由于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向何处提起诉讼?
答: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税收法律救济权,税收法律救济权分为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纳税人如果符合行政诉讼的条件,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请注意,您若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18、问:企业因税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因此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企业能否向国家请求赔偿?
答: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有税收法律救济权,请求国家赔偿权属于税收法律救济权的一种。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在税务机关行使职权时侵犯纳税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纳税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纳税人请求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纳税人请注意,下例情形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1)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一般是指损害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如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等。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9、问: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答: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将应纳税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纳税人请注意,您如果要求听证,应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如果纳税人逾期不提出的,将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如要求听证,必须在税务机关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20、问: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会否出具相应的凭证?
答: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规定,依法行使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完税凭证。完税凭证是指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代扣或代收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证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书面凭证。

纳税人请注意,如果您是直接缴纳税款,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如果您是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通过税务机关、银行、委托代征单位、邮寄或自助打印等渠道取得。

21、问:企业被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是否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答: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货物时,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等税收凭证。扣押收据和查封清单是税务机关在行使扣押权和查封权时,向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两种凭证。纳税人可依法行使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税务机关提醒您,如果您被税务机关扣押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有权向税务机关索取扣押收据或查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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