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知识问答(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声明:本知识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等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公告等内容进行整理,若有错漏,以公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告为准。 一、知情权 纳税人请注意,您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或者税收政策不需向税务机关缴纳咨询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问:企业对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业务的办理流程不熟悉,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帮助? 税务机关会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其他应向纳税人公开的信息。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短信平台和社会媒体等多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纳税人请注意,除上述途径外,您还可以通过税收管理员、税务报刊杂志、政府公共信息网等渠道来获取相关税收信息。 3、问: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对其核定应纳税额前,通过何种方式可以知道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以及核定方法? 纳税人请注意,您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税收管理员等多种途径获取税额核定的法律依据以及核定方法。 4、问: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处罚方面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企业利益? 纳税人请注意,您可以依照《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的法律救济途径知情权,享有获知如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保密权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6、问:企业依法向税务机关举报其他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如何维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税收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另外,税务机关为鼓励和保障纳税人依法行使税收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请注意,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税务机关提醒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请注意,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您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若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答: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规定纳税人享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 纳税人请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如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必须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请注意,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提醒您,应密切注意企业减税、免税条件的期限及变化情况,及时办理相应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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