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4]10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6
摘要: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一)支持温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温商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二)支持温商科技创新、创业投资。

  1.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支持温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支持温商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温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六)支持温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1.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支持温商创业投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创业投资涉及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的,可享受契税优惠: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八)支持温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1.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13]383号)办理。

  本实施意见涉及奖补对象包括温商回归企业及其他客商来温投资创办的企业,涉及的财政奖励、补助资金,除上文已明确由市级财政安排外,均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增量分成比例”)分担,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各负责有关认定工作的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涉及认定后在规定年度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期限截至2016年12月止。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同一事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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