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4]10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26
摘要: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14]109号        2014-08-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商回归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强化财政引导和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温商回乡创业,促进温州实体经济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有关促进“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支持引进海内外温商重大投资项目。

  对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参照温委办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重点项目,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以上的),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符合申请“一事一议”项目资格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对引进的制造业总投资超20亿元和临港产业超50亿元的重大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并对投资方进行特别奖励。对引进超20亿元和50亿元且一年内到位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的30%的重大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和所在地政府,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绩中给予记功嘉奖,酌情加分,并确定为工业类优秀单位。

  加大龙头企业培育,对市区工业企业年度国、地税缴库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奖励;对在市区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一年内设备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由市财政对国际先进进口设备奖励15%,国产高档设备奖励10%,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温商参与现代农业建设,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转型升级及海洋科技等方面项目,经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对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二)支持市外温商回乡投资办实业。

  对市外、境外温商回归在市区设立企业,建筑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制造业当年国、地税缴库税款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当年国、地税缴纳税款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以后两年缴纳国、地税款保持10%递增(如第二年缴纳税款增幅低10%的,则取消后两年扶持性奖励),经市经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后,自认定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70%给予奖励,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对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新引进温商总部企业,继续按照温政发[2013]89号文件予以支持。

  (三)支持温商回归投资网络经济。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经市商务局(网络经济局)牵头组织认定,给予五年扶持性奖励,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许可备案的,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温商回归创办科技服务业、引进人才。

  支持温商回归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对市区新引进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对新获得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专项科技经费奖励。对市区温商企业取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加大对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在专项奖励和科研经费资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根据我市出台的人才引进有关政策,对人才和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五)支持温商回归新办文化企业。

  对新引进的,在温州市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文化企业,由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认定,自经营年度起三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给予80%的奖励。

  (六)对符合申请“一事一议”资格条件的温商重大引进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特别重大的引进项目,经认定按照温政发[2013]70号文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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