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涉案地区国税局要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好连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地区纳税人取得的鼎湖区135户私营企业1一5月份开出的专用发票[有关资料已通知各涉案地区)一律不得做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或出口退税)。尚未抵扣(或退税)的,一律停止抵扣(或退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必须如数追缴入库。由于目前发现鼎湖区除上述135户以外的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并正在逐户检查,因此对这些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亦应照此办理。各地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清理,对确属正常交易的,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进行抵扣(或退税)、对涉及鼎湖一案的纳税人,也必须严肃处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决不姑息。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税款的追缴及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经各省国税局审核汇总后,于1995年3月31月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方针。各地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以此为戒、对本地区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违反税收法规自定的政策要坚决纠正过来,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稽核检查工作,保证增值税新税制正常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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