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2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特大案件的通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12-15
摘要:肇庆市鼎湖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把许多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中,实际经营者只有60余人,最多的一名业主挂了8个公司的牌子,竟全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各涉案地区国税局要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好连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地区纳税人取得的鼎湖区135户私营企业1一5月份开出的专用发票[有关资料已通知各涉案地区)一律不得做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或出口退税)。尚未抵扣(或退税)的,一律停止抵扣(或退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必须如数追缴入库。由于目前发现鼎湖区除上述135户以外的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并正在逐户检查,因此对这些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亦应照此办理。各地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清理,对确属正常交易的,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进行抵扣(或退税)、对涉及鼎湖一案的纳税人,也必须严肃处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决不姑息。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税款的追缴及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经各省国税局审核汇总后,于1995年3月31月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方针。各地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以此为戒、对本地区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违反税收法规自定的政策要坚决纠正过来,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稽核检查工作,保证增值税新税制正常运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15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