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明电[200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月份增值税计算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9-14
摘要:各征收机关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分别于10月18日前(含当日,下同)和20日前完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其他数据上传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分别于10月22日前和24日前完成发票比对和数据上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月份增值税计算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1]53号      2001-09-14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庆节放假的通知,总局决定将十月份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和数据上传时限顺延如下:

  一、各征收机关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分别于10月8日和9日完成上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上报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分别于10日和11日完成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不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的上报工作,上报时间不得提前或推迟,具体操作办法见国税发明电[2001]52号。

  二、各征收机关和区县级税务机关分别于10月18日前(含当日,下同)和20日前完成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其他数据上传工作;地市级税务机关和省级税务机关分别于10月22日前和24日前完成发票比对和数据上传工作。

  三、各区县级稽查局应于10月8日完成上月协查系统数据的上报统计工作,地市级稽查局应于10月9日完成上月协查系统数据的上报统计工作,省级稽查局应于10月10日完成上月协查系统数据的上报统计工作。

  四、各地稽查局应于完成上月协查系统数据上报统计的次日完成协查情况分析报告的上报工作。

  五、各地稽查局从稽查系统提取数据工作时限顺延时间与稽核系统工作时限顺延时间同步,各地稽查局提取完数据后必须于3天内委托发出。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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