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税局关于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的税务风险提示书 安徽芜湖市地税局 2015-08-29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针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应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 1.支付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 2.人为地将一份合同分解为多份紧密关联的合同,以支付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联的技术服务、培训费、资料费等名义单列合同,以规避纳税。 3.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待遇的,但又同时支付大额特许权使用费; 4.向避税地支付较多特许权使用费或不予征税的劳务费; 5.混淆特许权使用费与服务费用,如以技术服务费名义取代特许权许可使用,规避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支付较多劳务费用的,是否存在重复收取费用; 7.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支付金额巨大、支付标准发生变化、支付标准与营业常规差异较大; 8.经营状况未发生变化而新增支付项目,改变支付标准或者支付流向发生变化; 9.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标准、额度是否与行业常规不符。 10.非居民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总计小于合同中表明应收取的价款 针对于利息支付应重点关注的税务风险: 1.向关联企业或其他非金融企业支付利息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资本弱化); 2.有安排费、承诺费和代理费等视同利息合并征税的费用发生; 3.境内金融机构支付给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息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4.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出口风险参与、境外分行出口代偿以及其他债务所涉及的对外支付利息项目; 5. 支付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6.居民企业境外资金融通、对外支付的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利息资本化、进口设备利息支付、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支付利息等情况。 7.合同约定由境内企业负担非居民企业税款的,未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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