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5-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于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对已入库的,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办理退库事宜。 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29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改增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明确了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营改增后税率等政策。此后,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6号),进一步对试点纳税人的确认方式、税务登记办理、发票管理、其他有关事项等征管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纳税人具体的营改增业务办理具有指导性作用。 因省局公告中提出:2014年8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仍可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恐与电信业营改增试点日期为2014年6月1日产生歧义,故下发公告,明确营改增以后发生的电信业收入,不论是否开具地税发票,按规定均需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属营改增以后实现的电信业收入但缴纳营业税的,可以办理营业税退库,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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