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2015-10-14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税收执法,减少执法风险,我局商有关部门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发布如下: 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138号) (二)《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统一办税服务流程>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稽查系统税务检查查前告知及纳税人自查自纠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9]53号)第十条 (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第一条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附件:《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中第8--77项 (四)《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四条 (五)《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第二条第三款 (六)《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十七条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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