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2016-5-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中的“朝阳国税局”“海淀国税局”“东城国税局”“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修改为“朝阳区主管税务机关”“海淀区主管税务机关”“东城区主管税务机关”“西城区主管税务机关”。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详见附件)实行由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式。 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应纳税额=当期汇总计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应纳税额×(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额÷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全部销售额) 二、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统一使用从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领取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16家企业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名单.xls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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