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党办发[2015]50号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29
摘要: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各盟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要认真做好方案编制、协调推进工作,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自治区各参改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推进相关改革工作。

  (三)车辆处置

  1.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制定处置办法,处置所得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车辆处置工作中,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进行评估后,可作为国有资产投入过渡性公务用车服务公司,服务公司可以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进行市场化运营,政府不得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

  (四)司勤人员安置

  1.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通过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对其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自治区组建成立的公务用车服务公司要安排录用一定比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

  3.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所需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并通过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或部门现有经费多渠道筹措解决。

  4.人员安置工作在自治区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成司勤人员安置组,负责指导参改单位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自治区本级核定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修订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核定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单位车辆编制数量,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各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统一确定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原则和标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单位集中管理。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使用新能源汽车,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

  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关特殊工作需要外,执法执勤车辆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特种专业用车要进行严格界定,确定后要单独列编。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控制目标要求,根据本盟市各部门各单位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自行核定公务用车的保留标准。对特别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二)严格财务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制定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办法,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严格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车辆编制。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所有购车必须经过车编办审批,未经审批的,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牌照,财政部门不得核发经费。

  对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出现“公车照用,补贴照拿”的现象,逐步探索社会化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具体办法。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超支转嫁、乱报乱支等违规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机关要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四)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增加社会化交通工具,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各地可根据实际,利用暂时未能处置的车辆组建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提供有偿服务,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提供财政性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需要,调整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盟市、区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根据本方案研究制定本盟市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盟市制定方案要符合自治区控制目标要求。已先行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二)明确责任

  各盟市和区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盟市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创新工作模式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转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改进工作模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级宣传部门要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规定、典型经验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广大公务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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