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9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贵州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9-30 省人大常委会: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好环保税法,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请审议。 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17年9月27日在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财政厅厅长 晏婉萍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决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保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好环保税法,合理制定我省的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环保税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目前,我省排污费征收明确的污染物项目数覆盖98%以上污染物,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暂无该条授权的特殊需要。 二、起草过程 2014年3月,环保税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省财政厅就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贵州财经大学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贵州省环境保护费改税专题研究。 2017年1月,环保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的调研拟定工作。拟定过程中,征求了10个省直相关部门、9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8个污染重点县(市)政府、37户重点排污企业的意见,并在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基本无修改意见。个别县(市)政府和企业的意见,如:兴义市政府建议分行业拟定并提高税额;大唐贵州发电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贵州金元公司等建议降低火电行业税额标准等,我们在拟定税额时已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的《决定(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我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的相持阶段,强化税收政策对环境治理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提升我省环境承载能力。大气污染方面,“十二五”期间,我省部分中心城市均先后出现了霾黄色预警天气,PM2.5以及臭氧污染出现频次较高,全省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仍显突出。水污染方面,我省水污染问题仍没有彻底根除,全省还有近15%的河流监测断面超标,乌江、三岔河、响水河、白甫河、瓮安河、清水河、清水江、重安江、羊昌河等河流总磷(部分断面最高时达近100倍)、氟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近35%的湖库监测垂线达不到功能区要求,阿哈湖、百花湖、乌江水库、草海等监测垂线的总磷、化学需氧量也超标l倍以内。多数县市的贯城河(沟渠)均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水质较差,感官不佳。 (二)《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 环保税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拟定税额需结合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考虑纳税成本与治理成本的关系。我省环境保护以“治水、治气、治渣”为三大重点任务,排污费缴纳大户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煤炭开采、水泥三大行业,废气集中在火力发电、水泥行业,废水集中在原煤开采、酿造业和化工行业。从历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看,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增加趋势、工业能耗水平较高、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不够理想,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高于或与污染治理成本持平,有利于促使企业通过增加环保设施投入,实现达标排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 (三)《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是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要更加自觉地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殷切嘱托;要进一步处理好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守好山青、天蓝、水清、地洁四条生态底线,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了贯彻落实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让贵州大地“气质”更佳,让贵州山水“颜值”更高,我省拟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时,适当提高标准,有利于全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有利于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有利于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统筹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并充分考虑企业负担承受能力,我省拟定的税额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一倍,理由如下: 第一,增强税收政策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目前,我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缴费成本低。2003年,环境保护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14年来,工业出厂价格指数呈上涨趋势,经测算,我省目前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6元,水污染物的治理成本约为每污染当量2.8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远低于治理成本,凸显了收费政策约束力的不足。征收环境保护税,拟定税额必须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才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功能。根据采纳征求意见的情况,将大气污染物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2.4元,在治理成本的基础上降低了0.2元,减轻企业负担。 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因此,税额标准在原来的排污费基础上提高一倍,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只要符合减半征收的优惠条件,税负即与现行排污费费率水平持平。 第三,提高税额标准不是为了增加税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而是为了建立机制,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少排少缴税。按照拟定的税额,以2016年排污申报数据测算,可征收环境保护税9.3亿元,其中废气环境保护税7.48亿元,废水环境保护税1.82亿元。该收入测算未考虑企业达到有关排放标准减征25%和50%部分,以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后纳税人减少等因素。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4.46亿元,环保支出85.34亿元,即便增加的税收收入也远不能满足环保治理的投入。 第四,我省拟定的税额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环保税法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至14元。初步了解,全国拟定的税额标准最高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0元,最低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2.4元,我省拟定的标准处于全国中下水平,并与周边省份相近,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周边省份税负差异过大而导致“产业与污染转移”的负面效应。根据环保税法授权,随着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目标的发展,结合周边省份的税负水平,必要时可对税额作出相应的调整。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现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目标的发展,适时对税额作出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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