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权转让征税超亿元案件的最新启示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华税短评 人气: 时间:2017-10-17
摘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三种情形下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

编者按:近日,镇江市句容地税局征收单笔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1.23亿元,创下了该局单笔个人所得税征收之最。7月初,该局通过互联网信息获知,某集团公司发布公告称,旗下公司以6.25亿元受让句容某房产公司49%股权后,立即组建服务团队,主动对接、精准服务,及时与企业取得联系,仔细介绍股权变更操作步骤和流程,积极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和辅导,悉心帮助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数额,及时的政策辅导和优质的纳税服务获得了公司的肯定和赞许。

近几年来,该局不断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实践和探索,找准问题关键、持续精准发力,建立了股权转让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管控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从而使得股权转让人的纳税意识明显转变,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

建立股权转让源头管控机制,抓住股权转让行为税收征管的“牛鼻子”。

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积极获取涉税数据,及时将股权转让情况以税源动态的形式下发各单位核实。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以综合治税为切入点,对股权转让行为加强协作配合,对股权转让税收实施联合控管,通过股权转让信息传递,税收征管情况定期核实反馈,有效实现了个人股权转让税收源头控管,增强了转让人的纳税意识。

完善政策执行事中核查机制,拧紧股权转让行为税收征管的“螺丝钉”。

针对股权转让双方提供的平价转让合同多、溢价转让合同少的现象,该局将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行为作为风险管理的重点,加强风险分析和应对,通过税务约谈、实地核查、外围调查等方法,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和实际经营状况的分析,从企业盈利能力、拥有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情况及股东转让动机等方面入手,结合企业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性质、未来发展趋势等综合因素,对所有者权益和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调查,揭开股权平价或低价转让面纱,掌握真实转让价格,依法进行税款征收。

建立股权转让后续管理机制,接好股权转让行为税收征管的“循环链”。

建立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台账,对每一笔股权转让行为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记录股权变动的原因、过程、转让价格、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等。特别是对不征税或免税转让行为,认真梳理、逐一登记在册,予以重点关注、持续跟踪管理,并区分不同情况做好后续应对:对再次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准确确定其股权转让成本,正确计算并足额征收税款;对通过股权转让获取土地进行房产开发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严格按照取得土地的原始价格作为土地成本扣除,确保土地增值应缴纳的税收不因股权转让而流失,努力实现个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良性循环。

(上文来自:2017年08月09日,新华日报)

华税短评: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三种情形下个人可以平价转让股权: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平价或低价股权转让,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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