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工作的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6-8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长沙市市区(望城区除外)办公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全面纳入评估系统处理,由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对市区(望城区除外)商业、车库及其他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和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于2018年6月30日前分期分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 三、对纳入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仍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从事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个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房产交易评估价格。 四、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评估价格征税。 五、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款。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且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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