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版《税工研究》(期刊)。  
  1月31日  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  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凡资本总额满 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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