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5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 1960年 1949年   9月29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第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

《印花税暂行条例》共6章、26条。其中规定,凡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但对农村土地证、已贴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票,均免纳印花税。印花税的税率: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分别为1‰、0.3‰及3‰;按定额贴花的,税额为200元、500元或2000元及5000元。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不满15000元者免税(不包括电影票及各种娱乐票券)。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共12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均要缴纳利息所得税。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对利息所得税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属于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的存款利息;银钱业放款、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之所得、工农个人相互之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以及每次利息所得不满5000元者,免征利息所得税。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民主评议委员会的组织分为市、县联评会,行业分评会和民评小组3级,并规定了评议委员会的任务。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各地组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当地财委、税务局、工商行政局、工商联、工会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公正人士和有关专家充任,受当地政府领导。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传达政府税收政策法令;调解处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争议和有关申请复议等事项。  
  12月21日  财政部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月22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出《关于海关代征吨税办法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说:为统一管理港口,行使海关主权,决定:一、自1951年1月1日起,海关原征船钞(吨税)划入使用牌照税。凡原纳船钞的中国船舶,应一律由税务机关改征使用牌照税。外国船舶及外商租用的中国船舶,除规定免税者外,仍课吨税,并由海关代征。二、具体规定吨税税额及计税标准。三、应纳税船舶到达港埠,应按规定自海关填发代征吨税交款书的次日起,5天内缴清税款,领取吨税执照。 四、执照自海关填发之日起至满3个月内有效,在此期间,不再征税。通知还对延长执照有效期,免征吨税船舶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  
  12月28日  财政部批准《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该规则规定,税务机关检查工作的任务包括:对内检查所属机关的工作情况及税务人员的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入履行税法的情形,并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  
  12月30日  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公布《进出口商报交工商业税办法》。  
1951
  
  1月1日  《中央税务公报》创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思来为公报题写刊名。  
  1月4日  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6日  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税目与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为10%至30%;舞场为50%;筵席为10%至20%;冷食为10%至20%;旅馆为5%至20%。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在上列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凡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电影或戏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的文教机关审查证明的,按原定税率减半征收。  
  2月1日  政务院发出《为改定省税务局领导关系,修改<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条文的通令》。该通令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规程之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之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之领导外;区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之领导,省税务局受同级财政厅之领导,直辖市、区辖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之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不同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同时决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条件,必要时可以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税务局局长。省人民政府为使省税务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财政、经济情况,允许省税务局长参加各种有关的会议。  
  3月20日至4月6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了1950年税务工作的基本经验,会议提出了1951年税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加强研究经济情况,掌握税源;贯彻政策法令,力求简化稽征手续;加强组织领导,整训干部;完成税收任务。会议还研究讨论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干部待遇问题。  
  3月23日  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同年4月18日由政务院公布,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海关负责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  
  3月31日  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房地产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一般均划为市财政收入。各城市在税收上的附加,只保留工商业税附加,其他附加一律停征。  
  4月1日  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其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对经营棉纱的公私厂商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一律按照当地国营花纱布公司牌价计算征收。  
  4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  
  5月10日  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自同年5月1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规定,凡经准许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除政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以后的余额为完税价格。所有进出口货物分为17类、89组、939个税号、1853个子目。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与最低税率。凡是从与中国没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普通税率征税,从 7%至250%不等;凡是从与中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最低税率征税,从5%到200%不等。进口货物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的时候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起卸以后海关放行以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海关查验的时候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非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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