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其他个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能。
三、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代开普通发票,一般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本总结第一条外。
四、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交税吗?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交税。
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免税项目不交,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金额、自领发票开具金额及其他未开票收入,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
对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实际执行时,各地不大统一,一般是对于未办证的凭身份证代开的自然人,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交,超过500元要交。对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以及组织临时登记户享受按月3万按季9万政策,如电信,旅游,保险等汇总代开的,还有各类村委会、事业单位办组织临时登记的按季享受。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发生本总结第一问的情形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也有如下例外情形不得代开:
1、受票方是其他个人时;
2、销售免税、不征税项目时;
3、销售旧货时;
4、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6、自开票项目。
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公告2017年第11号)
8、发生总局文件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时:
(1)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2)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3)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4)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费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比照执行。(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财税【2016】47号)
(7)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8)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9)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六、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的项目(简称自开票项目)有哪些?
答:1、住宿业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自2016年11月4日起;(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2、鉴证咨询业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3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3、建筑业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7年6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自2018年2月1日起。(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但是,上述自开票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七、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分三种情形:
(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可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包括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收取佣金费用可以由支付方企业到税务机关申请汇总普通发票。
(二)正在办证或应当办而没有办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证后才能代开领取营业执照到取得税务登记期间的收入;
(三)已办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应当自己领购,而不能代开发票,除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八、目前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有哪些?到地税代开发票要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到地税代开发票时应当凭下列证明材料代开: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53号,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
九、目前到国税代开发票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十、代开发票的征收率有哪些?
一般是3%,除了不动产(含房地产,住房)的销售、出租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十一、代开发票如果发现开错或销售退回、折让怎么办?
当月发现的,收回全部联次发票(购货方没有认证抵扣),可以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
跨月发现的,不能作废。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是普通发票,到代开税务机关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分以下两种情形:
1、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到代开税务机关开红字专用发票。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代开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十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备注栏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十三、代开普通发票时,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有: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项条件之一的单位(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可不填写:
1.我国在境外设立的组织机构;
2.非常设组织机构;
3.组织机构的内设机构;
4.军队、武警部队的序列单位等。
政策依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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