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知名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消息不胫而走,在业内引发热议。其实,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远非个案,大有“企”在。根据《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为:http://credit.customs.gov.cn)显示,目前共有5426户企业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录》。 一、什么是为失信企业? 顾名思义,失信企业就是失去信用的企业。本文所述的失信企业是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企业。是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的三种类型之一。 二、那么,企业存在哪些情况将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将其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10万元的违规行为2次以上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万分之五的,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上一季度报关差错率高于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1倍以上的; (五)经过实地查看,确认企业登记的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 (六)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七)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八)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九)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十)其他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情形。 三、企业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有什么严重后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三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以下简称《备忘录》)规定,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一)海关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 1.适用较高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布控查验或者实货验估)。 2.实施进出口货物单证重点审核。 3.实施加工贸易重点监管。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5.不予适用检验检疫部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对其中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6.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高的检验检疫查验率。 7.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8.对违法违规的固体废物进口企业,提高监管频次,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9.对有拖欠海关应缴税款或者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未按规定缴清相关款项或提供有效担保前,阻止其出境。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执行。 10.将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的失信信息作为限制有关商品进出口配额分配的依据。 11.在一定期限内,对有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2.不予适用外汇部门A类企业管理。 13.对有走私行为、走私罪的海关失信企业,直接列为外汇部门C类企业管理,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4.在一定期限内,将失信状况作为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15.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从严审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 16.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依法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17.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18.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情况作为股票发行审核的重要参考。 19.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0.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1.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22.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科技项目。 23.在审批保险公司设立时,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4.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25.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26.依法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7.将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8.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29.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30.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31.在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时,依法依规采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 32.限制海关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33.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使用国有林地,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申报草原征占用审批,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34.将海关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依法依规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35.限制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36.海关总署将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37.海关失信企业的失信信息由中央网信办协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 38.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39.鼓励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海关失信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制定对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惩戒措施;鼓励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加大对海关失信企业的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鼓励将海关失信企业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上述“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严格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意味着什么? 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根据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被海关列为失信企业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该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五、失信企业多少时间可以解除惩戒? 根据《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海关失信企业信息。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根据《信用办法》的规定,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因此,海关总署在向各部门通报海关失信企业信息时,应注明决定作出日期及效力期限,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信息,超过效力期限的,不再实施联合惩戒。 综上所述,只要企业摊上这档子事,就好比戴上了沉重的枷锁。在相关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基本上没法正常开展进出口贸易,更谈不上与别的企业竞争。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