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2020年) 锡政发[2017]12号 2017-01-2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发展,全面落实部省市共建要求,做大做强我市影视文化产业,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未来5年,继续支持园区加快产业建设,实现集聚企业超800家,年出品影片100部,年产值超100亿元,努力将园区建成中国最大的影视产业集聚区、国际知名的电影拍摄制作基地、国家级的影视资产交易中心以及中国影视科技体验城,带动全市影视文化产业领衔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努力将无锡建成“中国首批科技影视之都”。 二、建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为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产业链企业落户无锡,自2016年起5年内,园区每年以完成1亿元税收为基数,超基数市级留成部分的80%以产业资金形式支持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入驻奖励、税收贡献度奖励以及本政策规定的各项奖励的兑现。 (一)实行税收贡献度奖励。根据入园的影视公司、传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基金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对地方税收的贡献度给予奖励。前3年,其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照市级留成部分的80%由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后两年按50%进行奖励。 (二)实行租金补贴。对入驻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核心区一期及二期的知名影业公司、后期制作公司以及名人工作室,酌情给予1-3年减免租金,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租金、500-1000平方米租金减半的扶持。 (三)实行品牌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园区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制片企业、后期制作企业、上市公司总部,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经认定后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四)实行平台设备投资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影视制作关键产业链平台建设,公共平台设备、器材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实行名人工作室落户奖励。在园区设立工作室(工商注册)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导演、制片人等高级人才,经认定后给予30-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园区内立项或主要后期制作在园区内完成,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电影节影片或技术类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实行重要影片立项奖励。在园区内立项的有影响力或被部省列入重要影视剧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实行企业上市奖励。对园区内入驻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首发股票上市的影视企业,按照市、区关于企业上市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九)实行企业总部及整体入驻奖励。对引进的总部型企业符合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市总部政策进行奖励;其他达到标准的企业,参照区级总部政策执行。总部企业政策和园区各项扶持奖励政策重叠,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奖励。国内影视企业整体搬入园区,年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影业公司或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后期制作公司视同总部企业。 三、创新发展平台,提升服务功能 着力完善影视全产业链建设,向产业上下游延伸。通过成立全市外景拍摄联盟、打造国际剧本交易工场、建设影视资产交易平台、提升园区影视服务功能等举措,在原有发展基础上形成功能更加完整的现代影视产业体系。 四、附则 (一)建立园区专项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奖励实施。 (二)对基金投资、税收贡献度奖励、企业引进过程中特别重大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制订专门的方案,经充分论证后实施。 (三)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其他扶持政策支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支持。 (四)本意见自2016年起试行,试行期暂定5年。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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