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工作的通知 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11-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关于进1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公治字[2010]1484号)的规定,结合市局票证中心要求,现将我局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工作布置如下: 一、此次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范围:所有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前须按《公告》和《通知》规定式样刻制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所办理“普通发票核定事项”时,除原有规定外需加留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 三、原开具发票时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纳税人需按照《公告》和《通知》规定式样换刻发票专用章,于2011年6月30日前换刻完毕。换刻后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由主管税务所按档案要求留档。 四、原使用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换刻后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由主管税务所按档案要求留档。 五、第一税务所、东小口发票销售窗口自2011年7月1日起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核验单》(初次购票凭《申请确认表》)、税控盘(卡)销售发票。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含行业发票,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套印《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套印发票专用章的自印发票,也按此要求办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18位税务登记号,但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据实刻制税务登记号,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 八、纳税人申请刻制发票专用章请按北京市公安局《发票专用章审批流程》,流程如下: 1、单位申请刻制新型发票专用章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除企业外,各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各级单位均需提供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等证明单位合法存在的相关材料)、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照管辖范围(市属企业由治安总队办理,区属企业由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到公安机关办理申刻手续; 2、经公安机关批准刻制后,经办人持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刻制发票专用章。印章刻制完成后,企业在印鉴留存卡上留印。 九、纳税人可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页(http://www.bjgaj.gov.cn/web/detail_getArticleInfo_281748_col1159.html)查询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字企业。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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