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8]2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9-10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财税[2018]29号        2018-09-10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市税务部门要与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

  二、明确认定管理程序

  (一)填报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和《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要以附件1所列顺序进行装订,按照A4纸尺寸装订整齐、牢固。

  (二)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三)联合审核。各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和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级税务部门开展核查,及时报告省级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经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上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材料报送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英雄山路155-1号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