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020-6-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试点企业的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表》(附件1)。 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附件2)。 三、试点企业报备内容 试点企业应按月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汇总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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