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1-02-09
摘要: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有奖发票”功能菜单或支付宝“发票管家”功能菜单,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2021-02-0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4年6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青岛市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奖发票活动规则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为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消费者在青岛市范围内用于个人消费并经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具体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各类门票、通用定额发票、青岛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青岛通用机打发票(出租车)、银行代收费发票和医疗门诊(住院)发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1.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

  2.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9.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不含)以下的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开奖设置

  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消费者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有奖发票”功能菜单或支付宝“发票管家”功能菜单,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定期开奖每半年一次,具体开奖日期将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及我市部分媒体上进行告知。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http://qingdao.chinatax.gov.cn)官方网站及青岛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及兑奖地点。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三)购买方为个人的;

  (四)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三、有奖发票的奖金设置

  第一次开奖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四等奖10元,五等奖5元。

  第二次开奖定期开奖共设置四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个,奖金2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6个,奖金各5000元;幸运奖10个,奖金各3000元。

  四、定期开奖的兑奖要求

  (一)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进行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二)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外);

  3.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4.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5.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6.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7.以消费者真实姓名实名开具发票,发票购买方名称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8.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9.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兑奖者领取定期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六、本通告的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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