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转让定价的防范 (一)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1、扩大转让定价税制的适用范围,即将转让定价调整范围扩大至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的关联企业之间,而不仅仅局限于境内外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间。2、增强对转让定价调整的操作性。目前我国规定的调整方法具有多样性和难确定性,又对调整方法的使用顺序加以机械的规定。因此应摒弃对各种方法机械地规定优先使用顺序,采用灵活实用的原则来决定调整方法,对无形资产和集团内部劳务等方面也要分别作明确的规定。3、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我国应通过制定各种税务申报表格,来使纳税人报告义务系统化和规范化。在税务部门初步确认纳税人有转让定价行为时,纳税人应承担收集材料,向税务部门证明自己清白的责任。同时,也应明确提出转让定价调整是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4、对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行为轻税重罚。 (二)建立畅通的国际市场价格信息渠道一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建立涉外信息中心,并与一些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拓宽信息交流渠道。二要设立专门的人员和机构负责涉外税收情报的搜集、整理和交换工作。三要建立和加强与外国税务征管等有关部门、机构的协作,继续积极与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签订带有交换税收情报条款的反避税措施,搞好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推行预约定价制预约定价制其实质是把事后审计调整为事前协商,即在受控交易发生之间,就一定期间内的交易的转让定价问题而确定一套适当的标准、调整和重要假设的安排。包括跨国纳税人和至少一国政府的税务管理部门。推行预约定价有利于消除征纳双方的争议和大量烦琐的事务,同时可以免除事后调整带来的调账和调回资金的麻烦。美国、加拿大等国已先后开始实行预约定价制,并具有了一定的经验。经合组织(OECD)在总结有关国家实践基础上制定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的《预先定价安排指南》,我国也应在已有的基础上,博采众长,制定确实可行的预约定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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