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7]254号 1997-05-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区退税部门对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大量的征税函调工作,但征税部门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较为严重,影响了退税进度。为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退税机关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发函未回函的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件1所列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广域网传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命名规则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传输工作和录入的技术辅导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以上文件上报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5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