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8]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19
摘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督促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8]33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税务登记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对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做好税法宣传工作,督促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取得应税收入、所得或发生应税行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单位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对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及核发的证件

  (一)凡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代码证书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并负有缴纳或扣缴地方税义务的,均应在1998年3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经审核上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交验的各种登记所需证件、资料后,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取得应税收入、所得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对只负有代扣代缴地方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只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名分局,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税法规定,认真核对,严格检查,并依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各区、县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