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0]79号 2020-10-19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效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且由我省相关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地域全覆盖和事项全覆盖,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重点 (一)梳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照国务院印发的《“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19年版)》,梳理形成《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确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明确主管部门、改革事项、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改革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方式。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做法,对我省涉及“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四种管理方式。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三)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行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有效利用“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实现智能化监管。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依法实施限制或禁止惩戒措施,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推进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充分挖掘“互联网+政务服务”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网络互通、数据互换、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1)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制度,将涉企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行政处罚、司法协助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等及时、准确归集到信用中国(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2)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改革事项,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登记主管部门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并将备案事项和审批结果信息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3)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基础信息资源库。针对反映强烈的申请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推行相同材料一次提交、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相同证明一次审查,推动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责任分工 (一)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管理,梳理形成《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主管部门、改革事项、许可证件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情况,按程序对《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二)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1号)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对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推进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级各行政许可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商省市场监管局确定地方层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推动许可事项与经营范围相互衔接,并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审核纳入经营范围规范条目。省市场监管局要以经营范围规范条目为引擎,升级改造业务信息系统和协同监管平台,确保企业登记信息能够精准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指导企业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自主选择申报经营范围,并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精准推送给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范化经营范围表述有关要求和“双告知”有关规定,及时接收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信息上传至协同监管平台。(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2月底前完成) (四)积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1.0.0版)》,公开规范化经营范围查询途径,升级改造相关信息系统,为申请人查询、选择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提供便利;在设立登记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中,一律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1.0.0版)》确定的规范条目,并按“一般事项”和“许可事项”分类规范标注。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未明确对应关系的行业和经营项目等,及时梳理并报省市场监管局统一汇总后报市场监管总局纳入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级各相关部门配合,持续推进) (五)推进信息共享网络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推进纵向到省、市州、县、乡镇四级和横向到本级政府所有部门的网络互联互通,为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上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准确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推送办理结果信息等提供互联网支撑。(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配合,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相关信息,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各级政府部门对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除特殊情况外,直接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申请共享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不再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省市场监管局要加大电子营业执照推广力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各级政府部门共享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省政务服务监管局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省政府审改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分解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提供便利,为部门共享信息提供技术支撑。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总结评估实施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抓好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业务人员执行能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38号)和2018年11月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82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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