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6
摘要: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就调整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4-01-2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构名称修订。第一条第(三)项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规定,现就调整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实行查帐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三)[条款修订]只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税屋提示——“只在国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修改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

  (一)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

  (二)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登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系统将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进行关联,在报送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提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采取上门申报和电话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由税务机关录入税收征管系统;也可以采用邮寄等其他方式报送。

  五、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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