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发[1994]219号 浙地税发[1994]247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12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征税范围、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和缴库方式等,均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掌握和确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修改或变通统一规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1994]219号 浙地税发[1994]247号       1994-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函[2007]15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五条第3点中“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的规定停止执行。
  3.依据浙地税发[2004]1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五条第9款规定停止执行。
  4.依据浙国税所[2003]4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废止。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了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正确反映税制改革成果,规范和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揭示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8号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今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制施行的第一年,有关的政策规定在执行中还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分税制的实施和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也需要在工作分工、联系制度等方面进行明确并逐步调整和理顺,应该做的工作及有待解决的问题都比较多。面对这种较为复杂的情况,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比往年涉及面更宽,政策性更强,任务更艰巨,也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认清改革的新形势,注意把握好今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切实加强领导,要指定一位局长专抓此项工作;要建立和健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机构,充实人员,抓好队伍建设;要调配骨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统一部署,紧密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认真执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核实企业计税所得额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统一政策和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对征税范围、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纳税人和缴库方式等,均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掌握和确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无权自行修改或变通统一规定。对不符合所得税政策规定,违反税收管理权限的减免税,要坚决纠正过来。对原有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均应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加强税基管理,核实计税所得额,是搞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地要在强化所得税、规范税基上下功夫,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掌握和确定税前列支项目、范围和标准,核实企业全年计税所得额。要认真做好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工作,特别是对税务调整项目应逐项审查,对那些税额大、以往问题多、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原未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和盈亏情况变化较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查。

  三、认真清理欠税,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今年以来,国有企业所得税拖欠税款现象比较严重,已影响到各级预算的完成。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欠税企业分类排队,逐户落实税款的入库期限和数额,并严格执行拖欠税款的处罚规定,必要时要通过银行强制扣缴,保证税款尽快入库。

  四、抓好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两套税务机关分设以后,各地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人员变化较大,对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待适应,企业财会人员也需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各级税务机关要花大力气抓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抓好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纳税辅导工作。

  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1.企业按规定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调整后的金额,而不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按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计算所得税时可按实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

  3.[部分废止]投资方企业从经济特区、浦东新区[包括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原则上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征所得税。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暂予扣除。

  如果上述投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其分得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企业[包括商业网点]在拍卖、转让、出售时,原有企业中止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基层供销社和集体商业的网点拍卖、转让、出售收入,用作职工安置培训、新建商业网点和处理经济包袱的部分,计税时允许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拍卖、转让、出售给个人经营后,除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接受资产单位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5.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不足30%的,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新办或原有的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0%以上,按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但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企业安置的待业人员年度内流出大于流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达不到原有规定的比例,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当年度按实有比例调整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减免税时间连续计算,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办理。

  6.农村电话收入应由各级电信局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地区为支持农村电话通信事业,需要对该收入给予所得税减免照顾的,应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7.城市信用社所得税政策可参照农村信用社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8.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工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8%、商业按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3%、服务等行业按不超过收益额的1%标准内提取的,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按实扣除。对超标准提取和提而不上缴的以及未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行政管理费,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试行预决算管理。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上报行政管理预决算的,税务机关对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不予所得税前扣除。

  省级有关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向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报本级行政管理费预决算的同时,应同时简要上报系统的行政管理费情况。

  9.[条款废止]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暂允许税前扣除。

  10.企业“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原则上用税后利润弥补,但其中对医药费部分,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1994年度暂行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11.[条款废止]商品流通企业的网点建设资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按营业收入的5‰范围内按实在所得税前扣除,或在同级系统内按不超过营业收入5‰的比例提取统筹调剂使用。

  12.承租企业1994年1月1日开始签约的融资租赁合同,其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融资租赁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计算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少数企业需要在所得税上给予照顾的,可报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处理。

  13.县级棉麻公司按规定缴纳的棉检费,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棉检费的审核。

  14.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的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财产保险等各种保险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向政府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的养老保险、待业[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费用[或基金],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5.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所得税税额,也可在下一年度内抵缴,抵缴仍有结余的,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库。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除特别标明的外,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除上述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制度中所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所在地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六、认真做好汇算清缴报表的填报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在执行新税制和机构分设新形势下,各地要通过汇算清缴工作,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及时总结,为改进和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提供依据。

  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按原省税务局浙税二[1994]113号通知转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同时应报送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和其他企业等六张附表。税源表“比上年同期增减额”一栏可暂不填列。此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上述汇算清缴报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报表请各县局于1995年4月15日前报送市、地局;各市、地局将汇总的工作总结及报表于1995年5月1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统计表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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