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广东省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征收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11号 1991-1-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多年来,广东省人民政府一直很重视农业税工作,1987年以前,都能较好地完成中央核定的任务。近几年来,你省农业税已连续四年未能完成任务,而且短收数额较大(四年短收近3亿元),国务院领导对此甚表关注。据了解,这几年你省农业税短收的主要原因,是征粮部分调价的农业税收入,没有解库。根据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农业税以粮食为计算本位,按国家收购价格核定和结算税款,近几年国家多次调整粮食定购价,农业税计税价格全国统一做了相应调整,除广东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照此执行,如数落实农业税调价收入任务并征收缴入国库。请你省从今年起,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组织征收,结算税款。 另外,1989年国务院决定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是平衡税负,调节不同农产品收入,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从你省农林特产与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看,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同样具有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我部财税字第113号文通知,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临时放到省级人民政府从严掌握,你省粤府办[1990]19号文件将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下放到县,致使有的地方征收工作陷于自流状态,这不仅影响你省农林特产税收任务的完成,而且对邻省,特别是两省毗邻地区的征收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避免地区之间税负不平衡的矛盾,关于农林特产税减免审批权,希望按照统一要求收回省里掌握。 以上两问题请省府研究并妥为解决,望将意见告我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财政厅。 财政部 199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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