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92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7-05
摘要:2020年12月底,省里印发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明确实行规范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间职责、责任类型划分和分担方式等内容,其中各市县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需由基金发放待遇的责任,按照领取待遇人数和养老金水平计算待遇额,由各市县承担7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92号提案的答复

谢志坚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92号提案《关于防范和应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兜住基本生活底线,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承诺。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养老保险工作,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以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为抓手,切实做好防范和应对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风险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遵循社会保险“大数法则”,切实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2020年12月,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明确省与市县政府对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夯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区养老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各地将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补足本地应承担的基金缺口;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经办服务等。同时,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

  2020年12月底,省里印发了《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明确实行规范省级统筹后各级政府间职责、责任类型划分和分担方式等内容,其中各市县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需由基金发放待遇的责任,按照领取待遇人数和养老金水平计算待遇额,由各市县承担70%。

  二、规范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020年以来,根据省领导指示要求,我们对全省各地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分析,结合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和实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的研究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兑现政府承诺,兼顾不同群体间利益平衡,防止待遇水平前后相差过大,严格防范政策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的总体思路,提出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案。2020年12月,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全面规范。同时明确,市县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征地成本中列支。

  三、不断强化多渠道筹资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社保风险准备金制度。早在2004年,省政府就建立了社保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各地每年提取不低于土地出让金的5%、国有资产收益的30%充实社保风险准备金。2017年我省将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提高至6-8%(支付能力在9个月以下的不低于6%,支付能力在9-18个月的不低于7%,支付能力在18个月以上的不低于8%)。2021年起,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提高至不低于10%。

  二是推进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2019年起,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在2017年率先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应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过程中形成的基金缺口问题,以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截至今年5月31日,已完成全部157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工作,划转国有资本及权益1651.79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化扩面征缴,加大社保领域执法力度。切实摸清底数,强化扩面指标考核。对不依法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社保权益。各地不得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为由,纵容企业不依法参保或擅自出台减免养老保险费政策等。鼓励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按规定参保。提出科学合理的基数核定办法,提高收入预算计划精准性,进一步夯实缴费基数。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社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

  二是拓宽筹资渠道。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办法》规定要求,落实各市县的专项性责任、管理性责任和当年收支缺口责任等,按年初确定的收缴目标按时上收资金,充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做大做强社保风险准备金。筹集更多基金委托社保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省市县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

  三是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分析体系,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智能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数字化监管体系,实施政策监管、基金监管和风险监管,防范社保政策运行和基金支付风险,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基金运行安全高效。

  四是按照中央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稳妥推进提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实施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等一系列举措,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实现我省养老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您在提案中提出的防范和应对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的意见建议,我们将在研究工作中充分考虑吸收。

  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戴军发(厅养老保险处)

  电话:0571-87057816传真:0571-87057816

  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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