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2]12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2-26
摘要:为使清算报表的填报更加统一,清算数据更加准确,市局按照总局1999年清算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历年的调整情况,对清算用表重新进行了明确(见附表1—12及填表说明)。请按填报要求准确填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2]127号           2002-02-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出口企业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实际退库金额和免抵税调库金额以及应退未退结转金额增长较大,因此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较之往年工作量大,任务艰巨,也使清算工作难度加大。各局要在总结过去清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高认识,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清算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企业清算面要达到100%;清算报表的数据和各栏次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填报准确。清算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清算情况进行总结,对清算工作不认真和在清算工作中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中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1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重点核查的内容并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进行清算。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要对有关单证、数据、信息及退税率认真进行核查,切实做好清算工作。

  三、为使清算报表的填报更加统一,清算数据更加准确,市局按照总局1999年清算管理办法发布以来历年的调整情况,对清算用表重新进行了明确(见附表1—12及填表说明)。请按填报要求准确填报。

  四、为使2001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更加规范,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市局决定将“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的表样、填报要求和电子版培训资料通过互联网上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发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网址为www.bjsat.gov.cn,具体位置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首页右侧“下载中心”栏目,文件名称为“2001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备案表”的zip打包文件,包括备案表演示说明和备案表表样。请各局在对出口企业的清算辅导时务必通知辅导到各出口企业,从“下载中心”及时下载,以充分发挥我局网站的作用,做好清算工作。

  五、请各局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清算报告及清算表(附表1—附表4、附表5—2、附表7—2、附表8—2、附表10—附表12)以局发文形式报送市局。

  附件:

  1.清算用表附表1—12(略)

  2.填表说明。(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