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移接交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39号 2004-07-27 为确保财税体制改革中出口退税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户管调整后出口退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财税体制改革后出口退税管理模式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需要,从2004年8月1日起出口退税管理模式作如下调整: 1、外贸企业:各财税分局征管的外贸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退库和退税登记库管理;原由财税分局征管现落地浦东新区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并办理退库,市财税三分局负责退税登记库管理;委托区县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和退税登记库管理,各区县税务局负责办理退库。 2、生产企业: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仍由各财税分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并办理免抵调库,浦东新区税务局负责审批、办理退库和退税登记库管理;落地浦东新区或委托各区县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新区和各区县税务局负责受理申报、审核并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由市财税三分局负责审批和退税登记库管理。 二、关于户管调整企业退税登记变更工作 1、接受分局应对此次移入的已办理过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在对企业税务登记证号、预算级次及征管所别予以核定的基础上,集中填写《移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信息核定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核定表》)。 2、落地浦东新区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于户管移交后的次月3日前,将《核定表》(纸质和磁盘各一份)报市局预算处。预算处对其核定的企业预算级次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市财税三分局进行退税登记库维护。 3、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市财税四、五分局移交其他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各区县税务分局应于户管移交后的次月3日前,将《核定表》(纸质和磁盘各一份)分别交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指定部门进行退税登记库维护。对委托征管以及移交其他财税分局征管的企业。因缴纳的税收收入入库级次不变,因此《核定表》中的“预算级次”不必填写。 4、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指定部门收到《核定表》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登记系统内予以修改、维护完毕,并打印企业新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集中交相关征收分局。 5、各征收分局应在当月14日前将新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企业,并负责收回旧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6、本次出口退税登记变更,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关于移出企业出口退税历史资料文档的移交工作 移交分局在办完移出出口企业在本分局最后一期退库工作后,根据市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凭证资料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将移出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全部历史资料文档于次月10日前移送接收分局。税务分局之间应办好资料交接的签收手续,防止资料遗失。 四、关于出口退税审批的衔接工作 1、移交分局负责做好移出当月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并与负责退税审批的税务分局加强联系,将当期或历期应退税款和应调库税款在户管移交前办理完毕。 2、接受分局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变更登记手续,加强宣传,组织好申报,使出口退税工作不断不乱,确保国务院出口退税体制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移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信息核定表》(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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