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2]67号 2002-03-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于2001年7月1日开通运行,其进入7月份稽核系统的数据为6月份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为此,一般纳税人取得2001年6月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丢失,可按国税发[2002]10号文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的格式及顺序编号自行印制。 以上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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