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税征发[1998]4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24
摘要:规范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做到逐户办证、逐户定额、逐户开票、逐户建档。不得将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纳税人主体,只能做为代征户进行管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9号      1998-11-24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层层组织落实。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是一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系统工作。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今后的一项长期工作来抓,层层组织、层层落实,确保《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到位。

  二、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做到定额公平。各地在专业市场税收征管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确定最低定额标准,一定要做到统一税负,统一管理标准,防止纳税户从一个市场或一个地区转向另一市场或另一地区逃避纳税。在核定定额的过程中,要做到同一市场内、同一行业的纳税人,按统一的测算方法核定定额税金,定额要公平合理,鼓励纳税人公平竞争。

  三、规范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做到逐户办证、逐户定额、逐户开票、逐户建档。不得将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纳税人主体,只能做为代征户进行管理。

  四、搞好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各地一定要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税法公告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做到政策公开、定额公开、处罚公开,取得广大纳税户的理解;要主动地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的支持;要加强与公安、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以及各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密切联系,互相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

  五、《管理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开始实施,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山西省国税系统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维护专业市场的繁荣和正常税收秩序,公开税负,堵塞漏洞,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实行一户一证管理。凡进入专业市场内从事经营的各经济类型的纳税人,不论是否办理工商注册,均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法亮证经营。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专业市场内的每一个经营户逐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建立管户底册。

  (二)正确使用税务文书。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正确贯彻《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范使用各类税务文书,建立健全纳税户的纳税档案资料。

  (三)定期核查。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专业市场内的各类纳税户进行税务核查。对新增经营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做到管户请,税源明,减少或杜绝漏管户。各专业市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分类管理

  对专业市场内的纳税户办理税务登记后,要根据经营户的经营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定期定额管理。对专业市场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经营户,要逐户核定每户的定额税金。核定定额税金要公平治理,要根据经营户的经营行业、经营规模、经营地段等因素,采取保本测算法,测算每户的最低营业额,核定每户的纳税定额。纳税定额确定后,对每户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定额税金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下调,确有特殊困难需调低定额的,要严格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有关程序上报审批。对停歇业户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建帐建制管理。对专业市场内规模较大,符合建帐标准的各类纳税户,要按《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实行查帐征收。

  (三)一般纳税人管理。对专业市场内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帐簿、凭证管理

  (一)帐簿管理。对专业市场内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查帐征收的各类纳税户,要按照《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帐簿设置要求,合理设置帐簿,并妥善保管好帐簿。  

  (二)发票管理。专业市场内每个纳税户,暂领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印制和管理的“商业零售”或“商业批发”普通发票,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开具、保管发票,不得无票经营,更不得使用自制收款收据代替发票。

  四、税款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各专业市场的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有关纳税资料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申报纳税。

  (二)委托代征管理。对专业市场的税收征收可委托市场管委会代征税款,委托代征手续一定要完整。税务机关与市场管委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颁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向市场管委会提供定额清单或有关情况;市场管委会向税务机关领取《票款结算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款缴款书》等,按规定代征税款;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提取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一户一票管理。不论是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税款还是委托市场管委会代征税款,都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即收取一户税款,开具一张税票。

  五、税务稽查管理

  (一)对建帐核算户的稽查。对查帐征收户的税务稽查,重点检查核算的真实性。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罚款一般不得低于两倍。

  (二)对“双定”纳税户的稽查。对“双定”纳税户一般实行定期稽查,重点稽查定额税金核定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随时调整定额。

  (三)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专业市场内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第一次查实,处于一万元的罚款。限期仍不改正的,每份违章发票处一万元的罚款。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公安、市场管委会等部门配合,在封闭式专业市场出口进行货物检查,以票管税,源泉管理。

  六、档案资料管理

  (一)实行一户一个档案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励有关规定及撤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程序,建立起专业市场内每个纳税户的纳税档案资料,一个纳税户设一个档案。有条件的地市可实行微机管理。

  (二)档案资料的主要资料。

  1.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表

  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5.税务登记变更表

  6.停业申请审批表

  7.核准停业通知书

  8.复业单证领取表  

  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申请审批表

  10.个体工商户年(季)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

  11.月份营业额典型调查表

  12.典型调查情况登记簿

  13.定期定额申报手册

  14.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15.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对建帐户,除上述主要资料外,还应包括省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其他文书资料和晋国税征发[1998]20号文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定期定额纳税户的资料还应附有关费用合法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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