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9]211号 1999-11-0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各种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实物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有关资产科目,同时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这部分资产的价值单独计算,并入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接受货币捐赠时,若该捐赠货币为外币的,应以接受方收到外币款项时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入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并入企业当年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其他原因致使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这部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的一笔额外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转入企业当年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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