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40号 2008-3-2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根据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