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45号 1997-02-24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财务处理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净损益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报县级清产办会县级税务局审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经县清产办会同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清产办会同税务机关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经地、市清产办会同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清产办会同自治区税机关审批。 二、上述审批权限仅适用于参加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期间内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财务处理。集体企业日常的资产盘盈、盘亏及损失的财务处理,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7年2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