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2]23号 2002-06-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1]81号文件转发)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市局以津国税流[2002]18号文件转发)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通。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对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经济性质、规模大小,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三、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附件:国税发明电[20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6月1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