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20号 2000-11-2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须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符合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以书面形式(样式附后)通知企业予以确认。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附齐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再上报总局。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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