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0]12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2
摘要: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20号          2000-11-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二、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须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符合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以书面形式(样式附后)通知企业予以确认。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附齐相关资料上报市局,由市局再上报总局。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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