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25号 1998-02-26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黄山化工总厂、香港美佳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转让股权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请示》(黄地税一字[1997]第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黄山化工总厂和香港美佳涂料有限公司以现金、机械设备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兴办合资企业,后两企业将各自拥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另一企业,三方合营成立新公司根据现行营业税法的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再转让其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黄山化工总厂香港美佳涂料有限公司转让股权行为,应按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占的股权份额分别照章计征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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