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31号 1996-10-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单位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56号)要求,现将我省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第一批)下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繁荣技术贸易,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认定审核科研单位资格。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具体名单由省科委定期核查认定,商省地税局审核后统一下发(第一批名单附件)。 二、要严格区分各类技术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统一的技术合同划分标准进行认定(分类标准见附表)。对非技术内容的合同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三、要切实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凡在广东省域内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等技术交易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国家科委统一格式的书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订立后一个月持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到县以上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登记。在穗省直单位、中央驻穗单位的技术合同由省科委认定。各级要严格把关,正确划分合同的技术与非技术内容。对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合同,不得出具认定登记证明。 四、要认真履行减免税报批程序。享受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要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合同登记证明(格式附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凡未取得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性收入,税务机关不得给予税收减免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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