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4]125号 2004-03-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我省“广东乐从家具市场”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期间确定的45个大、中型集贸市场名单,佛山市地税局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局(征管处)上报半年和全年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据和主要做法。其它未列名的大、中型集贸市场也可由所在市地税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的动态管理。 二、各市应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地税纯管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给省局,以便省局汇总后,确定全省范围内经营额列前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各市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 三、各市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好的做法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在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全省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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