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0]239号 2000-8-25 税屋提示——依据粤国税发[2002]10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重新修订的《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5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我省国税机关审批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分类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甲”、“乙”、“丙”三个类别进行管理,具体分类标准为: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能按国有颁布或许可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拥有产权; (四)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能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依时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均为100%,按期入库率在90%以上; (五)严格按规定领购、保管、使用、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发生发票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 (六)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防伪税控机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录入税控机进行认证和抄报税; (七)审查年度未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偷、骗、抗税行为; (八)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缴纳税款,稽核指标(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正常; (九)如遇特殊困难,能按规定办理延期入库手续。没有欠税或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控制在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5%以内。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二)商贸流通型的私营企业、挂靠公司、承包公司、租赁公司等。 (三)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四)会计核算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申报及时率或准确率在85%以下,或不按时缴纳税款,遇特殊困难不按规定申请和办理延期入库手续的。 (五)年度欠缴增值税额占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50%以上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防伪税控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索取增值专用发票,造成税款流失较大的。 (八)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 三、不符合上述甲类、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按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重点强化对乙类和丙类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尤其是要严格加强对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监管。 第五条 对不同类别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供应、稽核检查等方面按下述规定进行相应的管理。 一、甲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只需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经清点无误并作数字逻辑关系核对后即作征收处理。 (二)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次可供应1个月的用量,实行验旧供新。 (三)稽核检查。对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可一年审核一次。除举报案件外,全年下户税务稽核检查一般不超过一次。 (四)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如出口退税手续、申请临时缓缴税款手续等。 (五)企业和办税人员有优先列入年度“纳税先进单位”和“优先办税员”候选名单的资格。 二、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申报。纳税人每月申报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备查资料。 (二)进项税额抵扣。对连续6个月以上因进项税额大造成纳税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暂停其进项税额抵扣,并发函给销货方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协查。 (三)发票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一次或供应半个月的用量,实行验旧供新。 (四)稽核检查。每季至少一次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稽核分析,发现异常,要作进一步检查。除日常稽核、举报案件外,全年下户税务稽查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严格按《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按期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一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以及备查资料。 (二)进项税额抵扣。对连续6个月以上因进项税额大造成纳税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暂停其进项税额抵扣,并发函给销货方单位主管国税机关协查。对丙类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实行从严审核认证。丙类一般纳税人应按增值税有关扣税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如期申报纳税,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进行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三)发票供应。每次限量发放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本。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金额在万元位以下的,每次限制在5份以内,超过万元位的,逐份审批。实行验旧供新。对新办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间由主管国税机关实行“代管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稽核检查。丙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列为日常稽核检查的重点对象。主管国税机关的稽核系列人员对纳税人每期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严格审核,并进行稽核分析,测算其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有异常的,及时跟踪检查。 (五)严格控制对申请缓交税款的审批。 (六)对商贸流通企业实行户管税务联系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企业进行巡检,加强日常监控。 (七)优先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纳税人税控系统使用情况。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和升(降)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比照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各机关在对一般纳各人进行年度资格验证时,确定纳税人所属类别,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予以注明。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管理结合年审工作同步进行,原则上一年一定,动态管理。年度中一般不对纳税人作升(降)级处理。乙类、丙类一般纳税人可在年度资格验证时提出升级申请。 对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主管国税机关按审批程序即时实行下降一级或二级甚至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管理。 (一)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二)有严重偷、骗、抗税行为,造成税款流失较大的。 (三)不按期申报纳税和虽申请缓交税款而未被批准,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不入库的。 (四)在发票领、用、存方面发生较大的责任事故和违章行为的。 (五)年度欠缴增值税额占当年度应纳增值税额的50%以上的。 第八条 各地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印制发放不同颜色标志的申报表。甲类为蓝色,乙类为白色,丙类为黄色。 第九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条 本办法由各地国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类情况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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