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166号 1997-03-14 1996年,我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对该管理软件进行了修改,观修改工作已完成。修改后的软件在功能上有所突破,具体表现在:整个指标体系可灵活设置:提高了容错能力;提供较强的税源分析功能;报表打印功能增强,方式灵活,便于操作等。为此,请各地从编报1996年度汇算缴报表起使用修改后的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软件及操作说明已放到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LOCAL用户下SDS于目录中,请各地国家税务局及时接收。考虑到各地方税务局尚未与总局联网,请各地方税务局尽快与当地国家税务局联系拷贝。 二、鉴于该软件在各地已使用了一年多的时间,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且这次修改后的软件已又有较详细的使用说明,故总局不再进行集中培训。请各地务必指定专人,认真学习该软件的使用说明,尽快掌握软件的操作程序和方法,真正把软件的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三、1996年度汇算清缴报表、软盘上报时间不变。 另外,使用修改的软件以后,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第16行“实际负担率”一项必须填列,具体可按应缴所得税减去减免税额的余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重计算填列。 各地在使用该软件过程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与总局或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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