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9]16号 2009-03-0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下列各项不属于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新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加计扣除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上述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五、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的,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由集团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分摊方法、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和合同,以及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能证明技术和工艺在省内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税前分摊的,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按规定做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 六、对集团公司跨市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的,应填写《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表样附后),与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一并报省地税局确认。 七、200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应在2009年4月15日以前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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