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167号 2006-4-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资产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2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经核实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系本通知中规定的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 二、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收取资产租赁收入,应就通知规定范围内每一笔结算发票单独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三、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每年3月和9月结算期后1个月内,将所开具的当期资产租赁收入结算发票、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就该项资产租赁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后单独开具的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相关资料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上报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上述完税凭证复印件背后,加盖“缴纳土地租金税费,内容与原件相同”方章,以及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印章。 五、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需要的具体征收管理措施,认真做好上述相关资料的审核以及相应税费的计抵征收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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