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2]8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2-10-10
摘要: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2]84号          2012-10-10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政办发[2021]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2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政办发[2019]1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9年3月7日起,本法规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浙菜品牌,弘扬浙菜文化,打造美食浙江,提高餐饮业服务质量,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现就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重要性

  (一)发展现状。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省餐饮业经历了起步发展、数量扩张、规模连锁和品牌提升阶段,取得了长足稳定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省有餐饮网点20多万个,从业人员100余万人;2011年实现零售额1070亿元,比2005年增长101%,占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9%;人均年消费额达到204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00元;餐饮产业规模、平均利润率、人均劳效、每平方米营业收入、每餐位营业收入等各项经济指标连续18年保持全国领先。但与周边省市的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相比,我省餐饮业还有较大差距,存在着浙菜品牌提升乏力、产业化程度偏低、行业整体实力不强、大众餐饮发展不快、政策法规建设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二)提高认识。“民以食为天,生以食为本”。餐饮业是生活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密切关系民生,产业前景广阔。浙菜是我国八大菜系之一。振兴浙菜加快餐饮业发展不仅对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优化产业结构、吸纳劳动力就业、弘扬民族文化、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加大扶持力度,为进一步振兴浙菜、加快餐饮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三)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浙菜品牌,弘扬浙菜文化,打造美食浙江”为主线;树立特色是发展之魂、品牌是发展之旗、创新是发展之源、管理是发展之基的理念;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创新发展”的原则,着力提升浙菜品牌,培育餐饮龙头企业,推进餐饮产业化建设,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培养浙菜烹饪和服务大师,强化餐饮行业管理,逐步形成各类业态互为补充,各种菜系相互融合,城乡餐饮互促共进的新格局,为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作出贡献。

  (四)发展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餐饮零售额达到2200亿元,年均增长1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1%;形成一批具有浙江风味特色的浙江名菜;培育一批销售超亿元的浙菜龙头企业;推出一批浙菜烹饪(服务)大师、名师;发展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影响力大的美食文化街区,努力使浙菜影响力持续增强。

  三、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工作重点

  (五)科学规划餐饮业发展布局。

  1.加强餐饮网点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要求,坚持与城乡经济发展相衔接,与人民群众消费需求相适应,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与城乡历史文化景观、民俗文化景观、农业生态景观相结合,做好餐饮网点规划并纳入各级城乡建设规划。

  2.重点建设浙菜三大特色集聚区。在杭嘉湖平原地区重点打造“杭帮菜”创新基地及世界休闲美食之都、绍兴越菜文化之城和嘉兴、湖州湖鲜风味餐饮;在甬台温沿海地区重点打造甬菜、瓯菜及岛屿海鲜菜;在金衢丽内陆地区重点开发山珍风味和民俗餐饮文化。

  3.优化餐饮业发展结构。不断完善城乡餐饮布局,中心城市着力建设商务餐饮、休闲餐饮和社区餐饮三大集聚群;在商务区建设集餐饮、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大型餐饮服务实体;在流动人口集聚区建设美食街和夜市;在居民社区设置方便消费、老少皆宜的大众化餐饮网点;乡(镇)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合理设置网点布局,规范发展“农家乐”餐饮,提升农村餐饮服务质量和卫生水平。

  (六)进一步弘扬提升浙菜品牌。

  1.鼓励研发创新浙菜。坚持“继承、发扬、兼容、创新”,研发创新特色菜品。支持餐饮企业设立新菜研发机构,提升菜肴档次,改良饮食器皿,满足消费需求。

  2.实施“浙菜品牌提升”工程。设立浙江名菜(名料、名菜、名点、名宴)认定专家委员会,组织编写“浙菜标准”,评选认定“浙江名菜”,定期向社会公布富有浙江地方特色、体现浙菜风格、深受消费者喜欢的浙江名菜。对制作名菜的厨师、企业授予牌匾和证书,并落实奖励政策,必要时申报浙江名菜知识产权保护。

  3.加强浙菜文化研究。鼓励餐饮企业、专业院校和行业协会,成立浙菜文化研究机构,总结浙菜文化内涵,提炼浙江菜系特色,收集整理地方名菜,发掘乡村民间饮食文化和人文内涵,组织编写《浙江饮食文化史》、《中国新浙菜大典》和《中国浙江乡土菜谱》,提高浙菜文化品位。

  4.扩大浙菜知名度。鼓励餐饮企业积极参评“浙江名牌”,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浙菜品牌宣传,传播浙江美食文化;支持举办“浙江国际餐饮产业博览会”,结合地方特色开展餐饮节会活动,搭建美食交流平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主题突出、有影响力的餐饮节会;加强浙菜对外交流,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浙菜技艺表演和名菜展示,不断扩大浙菜影响力。

  (七)积极推进餐饮产业化发展。

  1.鼓励餐饮企业以产业化为方向,加快建设绿色、生态餐饮原辅料基地,培育集种养、加工、物流配送、餐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集团,实现从田间到餐桌一体化、全产业链发展,带动我省种植业、畜牧业以及食品工业、冷链物流业的发展。

  2.建立原辅材料生产基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财政、税收等有关部门,培育全省性餐饮产业化基地50家,支持餐饮企业开展农餐对接,建立标准化的浙菜原辅料基地,引导水产品基地、蔬菜基地、养殖基地等与餐饮企业建立长期的契约关系,实施集中采购,降低成本,保障供应。

  3.推动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鼓励餐饮龙头企业推进中心厨房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海鲜食品、药膳食品、速冻蔬菜等延伸产品或深加工食品;鼓励餐饮龙头企业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连锁网点,实现菜点成品和半成品工业化生产和连锁化供应。

  (八)培育壮大餐饮龙头企业。推动餐饮企业规模化发展,鼓励资本运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组建大型餐饮集团并申报上市,加快餐饮企业集团化、规模化步伐。大力推广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网络营销、电子点菜等现代经营方式,鼓励企业与国际知名餐饮品牌联合,加快发展加盟连锁和特许连锁;推广应用 ERP管理系统,促进传统餐饮企业升级改造。培育扶持餐饮龙头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及政策奖励机制,重点支持100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以浙菜为主的餐饮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骨干企业在开拓市场、创新菜品、培养人才、建立品牌等方面的示范作用。振兴“老字号”餐饮企业,推动“老字号”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创新营销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进一步规范餐饮企业钻级评定工作,确保品牌企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九)大力发展大众化餐饮。

  1.加快实施“早餐示范工程”。在中心城市先行试点,以龙头餐饮企业为依托,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规范运作、百姓共享”的原则,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进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提高早餐加工配送能力,加快固定门店式早餐网点建设,加强对现有早餐车(亭)的更新改造,逐步建立规范化生产、统一加工配送、连锁化经营和覆盖居民社区的早餐供应体系。

  2.积极引导大众化餐饮业态发展。促进早餐、快餐、正餐、特色小吃、社区餐饮、团体供膳、食街排档、“农家乐”等经营业态发展。鼓励连锁快餐企业进入社区,发展营养、卫生、美味、经济的中式快餐和风味小吃。引导餐饮企业面向社会开展配送服务,大力发展家庭送餐服务,开展居民电话点餐、网上订餐等服务。培育一批早餐、快餐、夜市等大众化骨干企业,促进中小餐饮企业发展。

  (十)加快餐饮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餐饮人才培养。积极开展产学结合、技术合作,发展烹饪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着力培育符合餐饮行业需要的各类人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餐饮企业应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履行组织职工参加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义务,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完善劳动合同制,赋予职工民主权利,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荣誉感。实施浙菜“名厨名师”工程,通过技能比赛、资格认定等方式,不断推出一批浙菜烹饪(服务)大师、名师,予以表彰奖励;继续办好“浙江厨师节”,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浙菜品牌企业、浙菜金牌厨师和浙菜服务明星。

  (十一)切实保障餐饮安全卫生。强化餐饮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推行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积极实施“五常法”和HACCP管理体系,在食品及原辅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食品加工制作、包装、运输、销售,以及厨房、餐具、餐厅、餐桌的清洁消毒等各个环节,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操作规程,切实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探索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回收利用方式和机制,大力发展环保型绿色餐饮消费。规范餐饮市场秩序,加快建立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和新闻媒体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进一步发挥餐饮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把协会真正办成会员之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业规划、标准制定、统计分析、政策研究等工作,积极开展技术交流、理论研讨和美食节庆等活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交流,提高服务能力,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四、振兴浙菜加快发展餐饮业的保障措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餐饮业发展,将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从发展战略、网点规划、人才建设、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研究餐饮业发展思路和政策,搭建各类美食交流平台,大力传播浙菜文化,扩大浙菜影响力。

  (十四)制定规划标准。建立健全餐饮业管理法规体系。各地要制订餐饮业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加强餐饮标准体系建设,尽快制订浙菜标准和浙菜名店、名菜、名师标准。加强浙菜创新理论研究,针对行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十五)实行税收优惠。加大对微利、保障性的早餐、快餐的税收优惠力度。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高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和房产税。

  (十六)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降低餐饮企业用电、用水负担。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的餐饮企业,环保部门不再另征排污费。对已经按有关要求参加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在省内餐饮企业流动工作的从业人员,无需重复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合理放宽对老字号、浙菜名店、美食街区的广告设置规定。对早餐、夜市的经营网点和车辆停靠,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要予以支持。

  (十七)给予金融支持。积极研究落实鼓励消费者使用银行卡进行餐饮消费的有关办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餐饮业的扶持力度,积极采用有形资产抵押、知识产权和经营权质押、融资性担保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改造经营设施、开设网点、购买生产设备、投建配送中心等所需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并积极落实相关利率优惠政策,完善相关配套金融服务。对经认定的省级餐饮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重点支持。

  (十八)提供用地保障。各地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统筹安排餐饮建设项目用地。对餐饮龙头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原辅料基地的用地,要积极予以支持。

  (十九)加大资金扶持。进一步加大对餐饮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浙菜品牌培育与推广,名菜、名店、名师认定与奖励;支持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支持浙菜名店在国内外开设连锁店;支持餐饮企业产业化基地、原辅料基地和人才基地建设;支持“早餐示范工程”建设,对早餐企业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改造、发展早餐连锁门店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快餐企业发展社区连锁网点;支持餐饮夜市经营环境和卫生设施改造提升;支持餐饮业标准制定、浙菜文化宣传推广、省级餐饮展会及美食交流平台。各地要结合实际,相应落实餐饮业发展扶持资金,发挥资金导向作用,促进餐饮业发展。

  (二十)完善统计体系。制订餐饮业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更翔实、更具时效性的统计指标体系,扩大数据采集渠道和覆盖面,督促餐饮企业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建立省级餐饮龙头企业联系制度,跟踪分析餐饮业市场运行情况,不断完善餐饮发展的政策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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