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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5]10号 2005-01-26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现行增值税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属发电企业北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北仑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镇海发电有限公司、嘉兴发电有限公司、嘉华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仍实行“当地预征、省直属分局结算汇缴”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发电环节的定额税率为:8元/千千瓦时 二、为进一步规范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上述五家发电企业应在杭州建立核算机构,并以"电厂、电站、机组"名义(非独立核算)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办理税务登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市(地)级供电企业和非独立核算的电厂销售电力产品,依核定的预征率(1.5%,不包括宁波)和定额税率(8元/千千瓦时)计算供、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四、独立核算的县(市)级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10号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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